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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存在一次性补缴超3年怎么办?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22 09:02:48  学窍知识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存在一次性补缴超3年怎么办?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职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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