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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无证驾驶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3:11  重庆工伤保险


什么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再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所谓无证驾驶,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

2013年2月9日,宜州市安马乡的韦正功驾驶桂MD2889号小轿车由宜州市庆远镇城区往下维村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行至庆远镇城南桥下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覃宝军发生碰撞,覃宝军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2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医疗费38083.56元(其中韦正功垫付医疗费26083元)。

3月10日,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韦正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韦正功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覃宝军横过马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覃宝军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桂MD2889号系韦志国所有,原车主覃亮有于2012年11月将该车卖给韦志国。韦正功与韦志国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9日,韦正功未经车辆所有人韦志国的允许擅自驾驶桂MD2889号小轿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原车主已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23日。

法院分析:

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2月1日,广西宜州市法院对这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对无证驾驶的违法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仍要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调规定,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为了惩罚驾驶人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被保险机动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驾驶人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人损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垫付赔偿后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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