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好吗?
泰康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是2014年年末由泰康人寿推出的一款重疾险保障计划,由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和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保险组成,其保障不但包括重疾、身故,还包括轻症和高残。其中对于轻症疾病的保障是这款保险计划的亮点。
轻症疾病即指那些通过积极治疗痊愈效果比较理想的疾病,原位癌就是其中一个代表。通常原位癌都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但是此次泰康推出的保险计划却将其列为保障内容。给原位癌患者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后盾。
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内容: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1. 7) 初次确诊(见 11. 8) 非因意外伤害(见 11. 9)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 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3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 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示例:
陈先生今年26岁,无社保,单身,月收入5000元,每月支出1500元。购买了由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和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组成的产品,每年缴费2830元,他将获得以下保障:
保障利益 | 保障额度 | 保障期限 | |
重疾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元 | 保至 80 岁 |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元 | 保至 80 岁 |
身故/残疾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元 | 保 1 年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0*给付比例 | 保 1 年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 | 约定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 | 保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