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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资阳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标准、流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13:42:37  广州社保转移


1、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应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最初,《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来,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合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从2014年元月起,农合工和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一样的,当然,享受的待遇也是一样的。

除此之外,失业保险费率根据实际情况也作出了两次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可以看出,降费率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同时,相对来说增加了职工的工资收入,稳定了现有就业岗位和就业局势,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

3、履行了缴费义务,那失业后具有哪些权利呢?

职工失业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带上所需资料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各项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生育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生育补助金。这些都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呢?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共分为6档: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足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足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足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5、领取期限确定了,那每个月可以领多少呢,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是指按月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我省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资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是1380元/月,则失业保险金现在的发放标准是966元/月。

6、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人员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交申领材料;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7、失业人员需跨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

(1) 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2) 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代缴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比如,某人在成都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并且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但是常住地在资阳雁江区,那么,在成都市办理完申领手续后,可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发放,按照成都市目前的发放标准1050元/月,应该转给雁江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050元/月乘以6个月的期限再乘以150%,总额为9450元。之后由雁江区按照每月1050元的标准发放给该失业人员,并在雁江区社保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计6个月。

8、失业保险金申领成功了就会一直发放下去吗,有没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呢?

失业保险金并不是申领成功了,可以领几个月就会发放几个月,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停止享受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5) 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大部分是因为重新就业,这里要强调的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举个例子来说,原本某人缴纳了三年的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应该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假设只领取了两个月就重新就业了,那就还剩余10个月没有领取,而之后又上了两年班,符合领取条件的话,这次应该领取六个月,加上之前的十个月,本次共计应发放十六个月。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服务?

(1)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也可以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2)职业培训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多次求职未成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安排接受职业培训,让其提高自己的技能,或掌握一种新的技能。

(3)职业指导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在求职中遇到困难和障碍,或者想知道更多的与职业有关的知识,或者想创办自己的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皆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指导机构接受职业指导。

在这里我们提一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实,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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