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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职工生育津贴报销标准,2020年青岛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1 09:42:07  学窍知识网


2020年青岛职工生育津贴报销标准,2020年青岛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1、青岛生育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具体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1、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支付(结算)办法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①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②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④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2)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

(3)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报销条件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生育前的一年。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二)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起其配偶生育前的一年);
(三)其配偶无工作单位。 在原单位停缴保险后自缴保险的参保人,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待遇。

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社保所发的职工本人存折号复印件 一般在提交材料的次月地就能拨付。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标准

1、妊娠早期在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费用,最高可报销200元;
2、妊娠中晚期在定点医院检查发生发生的费用,最高可报销500元;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全部报销,个人负担新生儿费用和自费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报销多少?(2018年1月1日开始)

1、顺产: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2、经阴难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3400元;
3、剖宫产: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报销金额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报销比例

在青岛女方无生育保险,使用男配偶的生育保险按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来报销。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报销地址

青岛市社保局热线电话:0532-12333

【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电话】:
【邮编】:266071

【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电话】:
【邮编】:266024

【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四方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庆安路21号
【电话】:
【邮编】:266034

【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李沧区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3楼
【电话】:
【邮编】:266042

报销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青岛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相关问答

【问】在青岛生宝宝,生育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青岛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生育津贴?
【答】青岛可以通过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青岛生育津贴可到参保所在的社保中心,在每月的上旬办理,需带好社保卡、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盖章的领取待遇表、银行卡等。另外,你的社保要一直在缴纳的状态。

【问】外地户口在青岛生育险如何报销?
【答】只要是你在青岛生育,就可以按照这边的标准进行报销,不过要符合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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