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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保异地报销政策,2019年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2-23 16:57:07  石家庄医疗保险


2019年医保异地报销政策,2019年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材料

  一、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就医人员须持有效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未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的,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住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入院记录复印件(如急诊或外伤入院需提供);

  (6)《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特定门诊就医:

  因所办理的特定门诊疾病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现金全额垫付,当年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门诊零星报销手续:

  (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2)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4)《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在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普通门诊就医:

  已缴纳门诊医保费的其他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当年缴纳的门诊医保费由社保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划入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本人提供的活期银行账户),用于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超支不补,同时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图)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注意事项

  1.以上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办理申领前自行复印。

  2.门诊医保费从正常连续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开始累计计算。

  3.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登记期间在核准选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规定报销。

  4.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原则上自异地选定医疗机构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取消或变更该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允许申请变更。

  5.就医地市或省的变动,必须按照新异地申报审核的要求到社保分局办理。

  6.参保人办理市外参保关系转移、暂停或终止参保关系手续时,异地就医登记同时自动取消。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将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6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三部委要求:各省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

这次文件还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2014年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以下为人社部网站公布的答问全文:

请简要介绍一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民医保基本实现,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目前,各地普遍实现了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看病先垫付资金、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问题。为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结算问题,2009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90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不少经验。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二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三是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通过伪造医疗票据和就医材料等行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医改有关部署,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

此次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这次文件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文件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文件对利用虚假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异地就医时医保信息不联网的漏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其中既有参保人员个人行为,也有专门的犯罪团伙参与其中,甚至还有个别医院提供真的医疗发票参与骗保。对此,地方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严加防范,但由于各地医疗票据格式、形状相差太大,即使专业人士也很难识别,经办机构向外地医疗机构核实费用真实性的难度也很大,因此确实难以杜绝。针对这个问题,《指导意见》分异地就医的不同类型提出了要求:对于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他们纳入统一管理,逐步与本地参保人一样,提供相同医疗保险服务和医疗行为监控。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协助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对于临时异地急诊人员,参保地认为有必要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予以协助。今后,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将逐步加强,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同时,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伪造医疗票据进行欺诈骗保等行为。

文件对于各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政策落地?

《指导意见》出台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就是抓好落实。文件中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异地就医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人社部还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适时组织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此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关业务规程和业务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平台建设,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在工作推进中,将注重与各地的沟通,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做好协调,确保有关政策落地。

异地医疗改革时间表出炉:明年基本实现省内直接结算
昨日(12月25日),由人社部、财政部及卫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根据文件要求,2015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目前各地医保报销政策不一样,在现有的统筹层级下,要先实现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难度不小。”卫计委内部人士曾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直言。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将着手提高统筹级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5年省内异地住院费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据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有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此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意见》中获悉,此次提出的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之所以强调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工作,并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表示,应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根据《意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将成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称,按照规定,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 “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其次,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

根据人社部的表述,优先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因为这部分人 “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

统筹层级待提高/

事实上,不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异地就医结算的问题也由来已久,之所以一直未能完全打通,统筹级别较低是其关键原因。

一名卫计委内部人士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由于各地的医保报销政策不一样,并且具体到省级、市级乃至县级,医保报销政策都有差异。在现有的统筹层级下,要先实现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难度不小”。

针对上述积弊,此次三部委在《意见》中明确表态,将“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就医直接结算”。

下一步,三部委将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首先做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便利性。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同步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

此外,对于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市级统筹质量。采取统收统支模式的,要明确地市和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责,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采取调剂金模式的,要规范调剂金的收取和调剂管理办法,以逐步实现制度政策、基金管理、就医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级统筹。http://www.At317.com

“异地就医问题主要是参保(合)人员医保费用结算的问题。推动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是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现在我们的思路,依旧是先从区域入手,区域内解决了之后,再扩大结算范围”。上述卫计委内部人士对记者说。

根据记者了解,从2013年初开始,我国已有重庆、海南、陕西和安徽等多个省份先行试水异地医保即时结算。

目前的进展是,全国已经有80%以上的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分别实现了市级统筹,海南、西藏等地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除此之外,新农合依旧以县级统筹为主。3项基本医保制度都已经基本实现了统筹区域范围内的就医即时结算,全国医保统筹步伐明显加快。

同时,通过建立省级结算平台,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新农合90%的县(市、区),以及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在多个省(市)已经实现了省域内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方面,各地正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探索。

不过,有分析人士直言,我国所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属地管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层级太低,到目前为止有很多省份的统筹层级还是在地市级,尽管有些省份已经统筹到省一级,但是这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现实有着巨大反差”。

下一步,在医保政策和待遇不统一的问题上,有关部委还将尽快统筹各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克服差异化的影响,规范统一医疗服务和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水平、结算方式等,为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费用监管排除障碍。

参加职工医保后,若您是在职职工的话,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只能补偿超过20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可补偿一半;若您是没有超过70岁的退休人员,发生的超过1300元的医疗费用可补偿70%;若您是超过70岁的退休人员,发生的高于1300元的医疗费用可补偿80%。


  而不管是哪一类参保者,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只能报销2万元。举例来说,若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需要医疗费3000元,那么1000元的部分有一半是可补偿的,也即500元。


  若是住院的费用,如今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用医保支付时,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线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依据一半确定也即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多能报销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是相挂钩的,若就医住院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之间的花费,可获得85%的补偿;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可报销九成;高于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可报销的比例是9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但没有达到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都由个人自己承担。
在上海办理了医保,参保人在生病住院后医保报销多少住院费用呢?在上海医保住院报销可分为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85%、退休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为92%、居民住院医保报销因就诊医院而略微有些差异等三种情况,具体报销比例见如下内容:

  上海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上海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职工医保报销的比例

1、 住院报销

(1)在职员工

医疗费用在1300元-3万元(包括3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医疗费用在3万元-4万元(包括4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

医疗费用在4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

医疗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包括3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住院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

(2)退休人员

医疗费用在1300元-3万元(包括3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1%;

医疗费用在3万元-4万元(包括4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4%;

医疗费用在4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7%;

医疗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包括3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住院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

2、 门诊报销

(1)在职员工:在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70%。门诊报销的起付线为1800元,报销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2)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下,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85%;年龄在70岁以上,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报销的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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