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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7 09:00:12  南京工伤保险


2019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养老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这些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应退出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非这些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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