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沧州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2018-2019年沧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
2019年沧州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2018-2019年沧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
报销比例产假
1.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 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
6.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1.正常生产的1000元
2.难产的1500元
3.剖腹产23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
1.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2.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3.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4.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5.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6. 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7. 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最高报销额度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4.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7.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指放置宫内节育器)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
8.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9.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或者在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报销材料
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处方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注:未在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5.检查报告单
6.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异地生育报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须注明妊娠起止时间);
4.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5.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总清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办理流程
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流程
应在就医前10天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报销流程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外地生育分娩的,应在入院前(急产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外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沧州市黄骅市
沧州市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电话:(0317)
地址:交通大街154号
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
地址:中心街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所
沧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
(二)难产的1500元;
(三)剖腹产2300元。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在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四)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六)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凭申请人的《结婚证》、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