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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12  成都失业保险


泸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当前,泸州市积极抢抓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发展新机遇,着力提升经济环境软实力。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泸州市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围绕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以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实施信用惠民等措施办法,加大诚信宣传的教育力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为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以此为契机,泸州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广泛应用和探索。

提升效率,建立信用体系支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作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利用泸州市就业局“智慧人社”信息化建设系统,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为服务群体提供快捷便民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金的快捷通道。实现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就业局均可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启动了自动读取身份信息的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了操作中的错误率。
强化服务,建立信用体系融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作流程。探索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登记表》信息系统流程,将服务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录、本人承诺书、经办审核流程等信息植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服务流程,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

动态管理,建立信用体系防控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运行机制。建立诚信防控制度。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建立失业保险金追偿和惩戒制度。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若出现政策规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应立即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的五类情形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违法失信相关规定的人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给予联合惩戒。

信用公开,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诚信监督机制。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岗位职责,将失业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流程面向单位、社会公开,将办理事项、办理时限,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海报或上墙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将失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的人员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广泛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预警信息的处理以及失业保险稽核,构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诚信监督防护体系,营造诚信监督的社会氛围。
信用体系建设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应用,起到了惩戒和预警教育作用,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了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以来,通过加强失业保险预警信息的甄别和处理工作力度。2016年以来,对违规领取的52人,及时进行政策疏导劝其退款金额达18.43万元。通过失业保险稽核工作,查出应参保而未参保人数1003人,已经全部纳入参保缴费。

查出少缴失业保险费22.49万元,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强制约束和惩戒威慑力量,已追回21.88万元,追缴率97.3%,追缴成效显着。同时,在异地已实现就业的人员纷纷在待遇申领地告知就业情况,申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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