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郑州郑州缴费明细

河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11-08 14:49:38  郑州缴费明细


河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特别是2014年10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临时待遇)核定发生了变化,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待遇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退休审批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5日下发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处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参保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参保单位在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对其退休资格进行预审,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对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出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批准退休。对按照政策规定延迟退休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待遇核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以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发放。在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未公布前,为确保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退休待遇,2016年3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该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并结合‘预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89号)规定,目前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发放临时退休待遇。临时退休待遇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计发比例仍按国家人社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仍按2014年9月的职务(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标准计发临时退休待遇,暂不考虑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因素。

(一)临时退休待遇=A×M+B+C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以及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C:按照豫人社薪〔2016〕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预增发”退休费;

M: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含各类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二)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公布后,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按照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退休待遇,并与此前临时退休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退休待遇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号),为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社保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