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贵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服务
2018贵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服务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
2.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
3.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年龄满50周岁。
4.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的,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满8年,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5.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6.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7.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军转干部,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8.企业在人民法院下达破产裁定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二)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养老保险待遇窗口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3.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手册;
5.本人中国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公示》1份;
8.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
(三)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四)待遇发放时间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单位或本人申报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二、新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单位转制、改制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单位参保前已离退休人员符合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需提供的材料
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新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养老保险待遇窗口填写《新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离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参保前单位编制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3.参保单位转制、改制的相关文件;
4.转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审批材料;
5.离退休审批材料和历年离退休费变动审批表;
6.单位参保前已离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相关文件;
7.离退休人员本人中国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待遇计发
新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进行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非统筹项目的,由原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待遇发放时间
新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下月起发放。
三、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既不愿往后缴费至满15年,又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二)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养老保险待遇窗口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3.待遇领取人本人书面申请书;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本人中国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
(三)待遇计发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申领
(一)申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出国定居的,或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的,可以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申请领取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养老保险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1份(验原件);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手册或个人权益单、缴费发票);
4.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定居证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明及本人书面证明;
6.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材料原件;
7.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1.提出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在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时一并申报。2.离退休人员死亡,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与申领死亡待遇一并申报。)
(三)待遇计发
1.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1)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计发。
(2)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退回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3.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的,被清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一)申领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需提供的材料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死亡待遇,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养老保险待遇窗口填写《离退休人员减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火化发票及火化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死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
4.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法定继承人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提供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名确认申领人的证明;
7.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死亡,其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死者的供养关系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
(4)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提供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文件;
(5)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待遇计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计发。
(2)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3.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六、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调整
当国家规定对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统一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年度调整的政策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调整待遇。
(二)社保经办机构将调整待遇情况通过个人权益单或调整人员花名册的方式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三)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发现调整金额有误而提出更正的,如因涉及个人基本信息错误的,由单位填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