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厦门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厦门二胎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2018厦门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厦门二胎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可向厦门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夫妻双方必须满足: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1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注: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可向厦门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怀孕前提出再生育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需要提供的基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户口簿:请携带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结婚证: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如果您是以下情况,请携带相关证件与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情况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备注: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示5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办理流程
1、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2、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3、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厦门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孩子证明、二寸合照三张、双方独生子女证、双方父母单位或村居证明其只生育一个子女,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窗口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5、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第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呢?
(1)需在女方户口所在社区办理。
(2)和头胎准生证不同,二胎准生证需要先办理,再怀孕。
(3)双独家庭二胎准生证办理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结婚证,一胎出生证明,户口本,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的父母的户口以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6、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7)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