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再婚生育新政策,长春再婚夫妇计划生育新政策
长春再婚生育新政策,长春再婚夫妇计划生育新政策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o16年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
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内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21天至绲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gs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