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淮安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2017-2018年淮安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7月4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由原160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提高了120元/月;其他县区发放标准上限也由原来的1400元/月提高到1520元/月。发放标准下限则由676元提高至715元。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今年7月1日起,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60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随之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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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据悉:自5月份起,我市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本次降率除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外,还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