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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规定2018_深圳陪产假政策_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9 09:30:38  深圳生育保险


深圳产假规定2018_深圳陪产假政策_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法定产假外,增加80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

  2017年深圳产假规定

  深圳产假将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2、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深圳产假假期说明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7深圳最新产假规定

  广东省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段宇飞表示,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去年底修订的条例将此前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具体产假规定如下:

  1、生育一胎: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2、生育二胎的: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3、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提示】: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2017深圳男职工陪产假规定: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条例》废止后,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

为什么要废止?

依据国家和省政策即可

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到了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

废止后怎么办?

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

《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拟出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获得家庭医生服务。

产假怎么休?

正常为178天

《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

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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