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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查询,广州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查询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13:41:50  广州养老保险


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查询,广州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查询
    要交多少年养老保险才能退休?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0年;
1998年6月20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后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1998年6月2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现行广州社保条例相关规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后可享受广州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可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办法,一次性补交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补缴后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

缴费年限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由于广州养老保险缴费时中断过,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满60周岁时可以办补缴吗?怎样办理呢?
回复:可以补缴,根据人社部13号令第一款第二条,对于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办法,一次性补交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补缴后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时间。

问题:在广州市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能有多少退休金?
回复:退休金与缴费年限是相关的,若缴费年限为15年,其退休金约为广州市最低标准。缴费年限达到30年的,接近上年平工资的50%,缴费年限达40年的约70%左右。此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退休金领取额度以广州社保机构发放为准。

问题:我是02年在广州买了养老保险,06年办理了退保,09年公司再为我办理了社保,请问我的养老保险算是交了多少年?外地户口的是否交够15年就不用交了?
回复:退保即为终止社保关系,所以办理退保后,年限也就清零了,现时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从09年开始计算,外地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的并在广州参保满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在广州申请退休,享受广州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与缴费年限是密切相关的。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社保能否转移接续?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 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养老金转移,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同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手工转移业务模式,转向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2011年实现全国全部地市入网接入服务。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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