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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5-05 19:07:07  厦门个人社保查询


2017年海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近日,海东市政府研究同意了市民政局制定的《海东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海东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上浮10%。目前,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50元,由此确定海东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42.5元。根据海东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中需要照料护理的分为轻度失能人员、中度失能人员、重度失能人员三类,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50%分档确定最低照料护理标准。我省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260元,由此确定海东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轻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252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378元、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63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制度解读: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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