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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保对部分人员补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4-26 19:03:20  厦门社保转移


吉林医保对部分人员补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记者从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国家审计署2016年对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进行了全面审计,按照审计署《关于吉林省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医疗保险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公布的2014年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吉林省医保局对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应补征2015年1月到3月和2016年1月到3月医疗保险费”的整改要求,从即日起到4月25日补征2015年1月到3月和2016年1月到3月缴费基数调整(涉及缴费基数上下线)的参保人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补征时间从即日起到4月25日。省直各参保单位需到省医保局窗口打印本单位《2015年1月到3月医疗工商生育保险费补缴通知单》和《2016年1月到3月医疗工商生育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认真核对单位2015年1月到3月和2016年1月3月部分基数调整(涉及缴费基数上下线)的缴费人数和补缴通知单核定的人数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按补缴通知单核定的金额及时缴费。

涉及补缴单位名单可到省医保局网站或业务办理窗口咨询,涉及补缴的人员明细可到业务办理窗口拷贝。

补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应于4月30日前缴费到账(省医保局账户),逾期不缴的,视为单位欠费,单位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医疗待遇。缴费完毕后,请到省医保局窗口领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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