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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8,2017年西双版纳少儿互助金多少钱一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4 20:09:47  昆明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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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西政发〔2009〕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本州,并持有有效居住证,长期居住在城镇的非从业人员及其子女。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年度缴费截止后,新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当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户籍地或居住地,由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当地医保中心负责;在校学生、儿童,由学校、幼儿园负责。

第六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下列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②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即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中的一级;③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1-4级因工伤残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证明材料;1-6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所地乡镇(街道)、社区或单位的书面证明;⑤在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需提供失业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单位书面证明;⑥外地居住人员需提供暂住证。

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后,复印件由经办点存档。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上述证件及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当地医保中心领取《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二)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审核《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儿童)参保申请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将数据盘报送所属医保中心进行缴费核定,并领取参保缴费通知书。大中专院校、州属中小学、幼儿园到州医保中心进行缴费核定,并领取参保缴费通知书。

(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当地医保中心对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并在确认《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的内容和标准后,进行缴费核定,并向参保人出具参保缴费通知书,同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需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凭《通知书》按医保中心确定的缴费方式当日一次性缴清当期参保费用。

(五)医保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学校在收取新参保人员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时,同时收取22元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工本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待遇的享受: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逾期不予办理缴费手续(新参保除外)。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为方便参保人缴费,缴费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三种方式:1、到指定的银行缴费;2、到指定的缴费窗口刷卡缴费;3、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乡镇(街道)、学校、社区或医保中心缴费。

(三)单位或个人缴费时,由开户银行统一出具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纳缴款收据》

(四)参保人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状态为准。已进入医疗保险期间的,不因任何原因办理退费手续。参保人员参军、转出统筹区、死亡或被劳教、判刑服刑期间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又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

(六)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中心、经办机构按核定的缴费名册办理下一度的缴费手续或将缴费名册交给指定银行,由银行办理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第九条 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参保及缴费信息,完成制卡数据的采集,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卡发行中心制作。

第十条 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须提供相关资料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医保中心填写《西双版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由经办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医保中心对于下列参保信息,每年进行一次核查。

(一)低保、重度残疾或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其有效证件在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前进行核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全额补助,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缴费。

(二)对18周岁及以上居民,是否离校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在校学生继续享受未成年人缴费标准,已离校的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三)对居民缴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未缴费者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医保中心通知本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由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负责整理、核对参保人员资料,并对录入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打印盖章和复核存档。各县(市)医保中心必须将汇总表按要求报州医保中心。

第十三条 在保险年度内达到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城镇居民,于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期内办理申报、确认登记手续;同一年度内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于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变更续保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凭缴费凭证,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当地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学校、幼儿园凭缴费凭证,到所属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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