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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2017年丽江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4 20:09:47  昆明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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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及流程】
第二十三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 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职工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
(四)在产假期间办理的独生子女证;
(五)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发生生育、流产、节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一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丽江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以参保单位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1%执行。

【丽江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第九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五)女职工未生育过初次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六)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费;
(七)职工结育手术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 (天)x 假期天数。
第十一条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 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 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 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级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县(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 元。
(四)产前检查1000 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四条 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下月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或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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