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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武汉个人养老保险补缴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2-05 16:59:58  武汉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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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旦产生了中断,会严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损的养老金越大。中断期间不计算工龄,将来会亏损工龄工资。中断期间没有个人账户金的进入,将来造成个人账户金减额少,计算养老金时会有一定的亏损。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会将一生所中断的时间累加,累计中断12个月就会前推一年计算养老金。如果一生是累计缴费的,那么应该按照其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参数计发养老金,但是如果一生累加中断了12个月就会前推用上一年的社平工资计算。

  补办养老保险的办法:

  1、如果你档案在人才或者职介存档机构,那么你补缴保险应与存档部门协商是否可以补缴。

  2、如果你档案不在存档机构而在街道应看以下操作:

  1)带着户口本、一寸近照一张到街道办理求职证手续。

  2)拿着求职证到人存或者存档机构办理招工手续,然后再带着招工表到街道来办理提档手续。

  3)带着从街道提出的档案和钱(每年3000多元)转到办招工表的存档机构办理上保险的手续。

  备注 :

  1.在北京如果档案在街道一直存放,那么存放阶段的保险是无法补缴的,只能从你把档案转到存档机构缴纳费用才以计算你的缴费年限。

  2.,各地实际情况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缴对象的补充规定
    属于本办法补缴范围内的单位,其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至单位参保前的退休人员,在随同单位参保时适用本办法;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在补办参保及退休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补缴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积累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参保后的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分别确定:比例为30%以内的,按照3%确定;比例为30%至40%以内的,按照4%确定;比例为40%及其以上的,按照5%确定。本市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补办参保手续时,缴费比例统一按5%确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如果历年企业及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单位及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后,原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未按规定补缴的,则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原合同制工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龄鉴证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未按规定补缴以及未办理工龄鉴证的,则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在单位参保及补缴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前的不补发。
    (四)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可从2002年7月1日起参保及补缴,对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单位及本人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也可以从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参保及补缴,不再给予补偿。在2002年7月1日以后招用的,应从招用当月起参保及补缴。
    (五)凡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补缴人员,在按本办法规定补缴时,还应对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的补缴额按规定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关于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的补充规定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参保单位,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或办理职工退休时,应按规定全额补缴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武政办[2003]110文件规定,属于改制企业名单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行改制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帐户欠费部分后,可办理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手续。其余统筹欠费部分,应由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限期补缴。
    四、关于缴费指数计算的补充规定
    (一)凡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补缴人员,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后,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原补缴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对已参保单位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原欠缴年度的缴费指数仍按历年对应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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