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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保新规定,上海社保退休年龄新规定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1-07 21:10:08  上海缴费明细


2017年上海社保退休年龄新规定的最新消息,上海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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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社保基金新规公布
  由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这一新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公布。
  根据会议强调的精神,上海将把健全和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作为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各类社保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真正做到“四个管”,即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由此,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构筑起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网。
  据了解,《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基金预决算、基金筹集和支付、基金结余、银行开户管理、基金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5项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将小城镇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也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2017年上海社保有什么新规定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调整
  上海市将按照“1+1+0.5”模式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具体的调整方案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调整后,社保缴纳比例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分别为29%、13%、2%、0.5%和1%,其中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21%、11%、1.5%、0.5%和1%。

  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
  上海市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后,可为企业一年节省下135亿元。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共有200名职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每月社保缴费基数也假设为6000元,那么按照原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该单位每月需缴纳社保费用为:35%×6000×200=42万元;社保缴费基数下调2.5%后,该企业每月缴费为:32.5%×6000×200=39万元,一年节省了36万元,下降了7.1%。
  2016年上海市社保待遇标准
  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下调,会不会导致社保待遇降低呢?上海市政府表示,虽然下调了,但是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是不变的。
  1. 职工养老保险主要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储蓄账户四个因素有关,因此影响不大。上海市还会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虽然单位缴费基数下调了,但是上海市人民的医保待遇依旧会有适当提高。
  3.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取决于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所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不会对失业保险的待遇产生影响。此外,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继续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另外,上海市还将从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
  2016年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表
  1. 上海市民及外来人员城镇户口社保五险缴纳比例、基数
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 缴纳比例
3271-16353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残保金 单位小计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个人小计 合计
21.00% 11.00% 0.50% 1.00% 1.50% 1.60% 36.60% 8.00% 2.00% — — 0.50% 10.50% 47.10%
3271 687 359.9 16.4 32.8 49.1 52.4 1197.6 261.7 65.5 - - 16.4 343.6 1541.2
16353 3434.2 1798.9 81.8 163.6 245.3 261.7 5985.5 1308.3 327.1 - - 81.8 1717.2 7702.7
  2. 上海市外来人员农村户口三线缴纳比例、基数
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 缴纳比例
3271-16353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残保金 单位小计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个人小计 合计
21.00% 6.00% 0.50% — — 1.60% 29.10% 8.00% 1.00% — — - 9.00% 38.10%
3271 687 196.3 16.4 — — 52.4 952.1 261.7 32.8 — — - 294.5 1246.3
16353 3434.2 981.2 81.8 — — 261.7 4758.9 1308.3 163.6 — — - 1471.9 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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