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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失业保险新政策,石家庄失业保险领取手续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12-07 22:46:13  石家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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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降低费率

  ●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减税降费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李克强表示,政策出台后要立即组织人员“下去查”,防止实施中“走样”

  “减税降费,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减税’,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而且,这也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要让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有效,必须在“给小微企业减负”方面做好文章。

  春节假期后召开的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进一步减税降费的措施: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一、申报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符合下面情况的,可以进行备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1、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要出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相关材料。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单位要加盖公章,法人要签字或加盖手章,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区要填写正确,如果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按户口所在区填写。户口不在市区内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失业登记辖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粘贴相片,“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按整年零月计算填写。“求职要求”栏必须填写“有”。


  以上各表中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失业原因要符合《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2、档案资料


  固定职工身份的要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有录用备案手续;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手续,并从转为城镇合同制当月起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大中专毕业生要有毕业分配派遣单,如有缺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开据毕业分配的时间、调档去向相关证明;或由接收档案的单位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档案接收或分配证明。


  参军入伍的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要连续完整;


  当参保单位申报失业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超过企业参保人数10%时,要提前一个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情况,失业人数、终止、解除合同的时间等内容。送交失业人员档案的时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


  参保单位困改制、破产送交失业人员的,要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法院裁定书、人社部门改制、破产审批备案表、单位改制、破产安置方案等文件材料。


  三、办理程序:


  1、 参保缴费审核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相关材料和申领手续后首先按《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申报的单位失业保险编号、单位名称和失业人员名单核定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和个人缴费记录信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如有欠费情况,核准欠费的时间和金额,通知参保单位及时补缴,按要求补缴后方予以接收档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申报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记录,职工个人信息属实、数据完整、原始、变更数据齐全的予以接收,无申报人员个人缴费记录的不予接收。


  2、失业人员待遇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相关档案资料认真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打印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失业保险金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计发;


  领取限期1一12月的标准:


  ⑴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⑵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⑶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⑷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⑸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并有个人记录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补助金标准,每月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


  冬季取暖期期间为失业人员增发其领取标准20%的失业保险金,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对档案资料不全的,通知申报档案单位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并出具《退档通知书》,一次性全面注明缺补材料或原因,供申报档案单位据实补改,重新申报。


  3、申报档案的单位每月二十五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档案接收回执,确认失业人员名单及退档手续,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开据《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证明书》,并告知失业人员持有关证明、证件及相关事宜到指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身份证件、户口证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注意事项:因参保单位原因未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通知失业人员本人按期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参保单位承担失业人员的相关损失。

 1.失业保险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均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2)按照核准的数额到地方税务所缴纳失业保险费;(3)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4)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1)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记录;(2)将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障;(3)对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1)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2)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5.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5)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6.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是:(1)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3个月;(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为6个月;(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9个月;(4)满4年,不满 5年的,领取期限为 12个月;(5)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如再次失业,计算领取期限时可合并计算。
  8.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9.失业人员能报销医疗费吗?
  答:失业人员一般不报销医疗费,实行医疗补助。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月标准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患重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80%,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10.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亲属能领取哪些补贴?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1.怎样参加职业培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培训机构拨付。
  12.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中介服务活动收费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
  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3.招用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招用失业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培训补贴,以帮助用人单位培训人员,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具体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1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什么情况就不再发失业保险金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答: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电话:裕华东路237号,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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