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广州广州失业保险

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新政策,广州失业保险领取手续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13:41:50  广州失业保险


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新政策,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政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限制政策2017,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失业保险地点。
非深户辞职后应回户籍地参保

按照规定,职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保,无论本市户籍职工还是非本市户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或到内地企业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申请个人缴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包括生育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

而对于在深圳工作的非深户籍劳动者,如果从单位辞职以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应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能通过一些中介机构“挂靠”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7月开始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基金支付医保

对于参加了深圳失业保险,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会造成医保关系中断。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市把外来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外来劳务工等同对待。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按照规定,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中断有3个月“宽限期”

有一些非深户籍劳动者表示,自己一直在深圳工作,辞职后也打算在深圳继续找工作,暂时不打算回老家,是不是医保一断缴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都“清零”了?

据了解,医疗保险是“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要求基金当期平衡,特别是统筹基金,是用来互助共济的,当期参保的当然应该享受待遇,当期没有参保的,就不能享受待遇了,否则就会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及三档3种类型,其中只有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有个人账户。如果中断医保缴费,医保参保人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个人账户的钱仍在账户里,一分钱也不会少,个人账户里的钱可继续在门诊使用。在医疗保险中有一个 “连续参保时间”的概念,与之挂钩的是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及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也就是说,参保人停缴医疗保险之后,不仅停缴的当月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基金的待遇,并且重新参保之后,要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影响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

但由于深圳外来劳动者多,流动性很大,因跳槽等原因断缴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市对医保中断设置了“宽限期”,以前是1个月,近年已经延长至3个月。即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此外,医疗保险中还有一个“累计参保时间”的概念,这关乎参保人在退休时是否达到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达到要求才能免费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医保断缴后,并不意味着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清零”,而是可以累计计算。 www.at317.com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广州缴纳了社保的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曾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但仍有未领取余下的部分)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有就业意愿;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满足上述条件后,申领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本市户籍);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 裁决书或判决书(如有劳动争议);《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单位填写并盖章)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领取回执(已办理失业登记);《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如有需一并提供)等相关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1)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

  (2)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

  (3)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4)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2、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2、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3、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

  1、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代办人身份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社保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