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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流程,厦门公积金提取材料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0:26:02  学窍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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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2.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公积金提取限制

1、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4、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一、申请范围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办理场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

地址:

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

三、办理要件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无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上一年或当年);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单位出具。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6.其他证明材料:

(1)已婚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2)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应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3)租住私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办理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提取额度及限制

1.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房租超出对应时间内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应扣除租金补助部分。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七、注意事项

1.开具无房证明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C厅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窗口开具。

2.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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