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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购政策2017,2017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0:26:02  学窍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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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17日发布的通知,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成办发〔2016〕37号文件指的是成都在10月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而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也有调整,实行贷款双挂钩政策。

具体为:(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此外,据四川日报记者从多家开发商获悉,据称成都楼市限贷政策将对成都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执行二套房首付到7成的房贷新政。在此前,北京和广州已经先后推出“二套房首付七成”的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对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销售;对取得土地后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还未达到100%开工、约定的竣工时间满一年仍未实现100%申请销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且在房屋具备条件并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三、完善预售管理,加强价格指导

(一)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四)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对商品住房售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的项目,由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时预征和清算。

四、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一)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二)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五、调整公积金政策,实行贷款双挂钩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格查处捂盘惜售、违规收取诚意金、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净化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月14日晚间,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称《意见》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强化住房限购限贷措施。限购限贷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等武汉主城区。

对于武汉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申请商业房贷最低首付为30%,二套房为普通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为50%;二套房非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70%。拥有2套房及以上的在上述区域暂停向其出售。

对于非武汉户籍居民在主城区购房,要求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补缴的不予认定。首付比例为30%。对于已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暂停出售。

在此前的限购政策中,武汉本地户籍居民只要全款付清,仍可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而非武汉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停止发放贷款,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时才限购,并未提出社保或纳税证明等要求。

除此之外,武汉还提出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为严防土地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还要求住房项目竞买土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60%、成交价溢价部分须成交10个工作日内缴清。

上述意见自11月15日起实施。

同日,深圳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如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深圳无房,使用购基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有一套住房时,使用公积金再次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7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圳市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执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据市住房建设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上为3.25%,5年及以下为2.75%);职工家庭名下在深圳已经拥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更多新闻】

重磅!杭州连夜升级住房限购政策

据杭州官方微博“杭州发布”消息,11月10日起,实施进一步住房限购、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审核、加强对土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前期限购以及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商业性住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1月10日起,杭州进一步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并上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指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调整杭州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上调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限购政策再收紧

在9月19日已暂停市区限购范围内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基础上,对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上调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调整

明确在市区限购范围内,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性住房贷款变化

明确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对于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三种情形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时实际没有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政策同时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等的审核,切实防范风险。

首先必须先说武汉公积金如何认定首套房和二套房:

  武汉市公积金“认房又认贷”:“认房”是认家庭成员(父母和未满18岁的子女)名下现有房产情况,“认贷”是指认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算首套。

  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有面积小于144㎡ 的房产,再申请公积金算二套。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有面积大于144㎡ 的房产,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

  要申请贷款,可贷额度当然非常重要,那该怎么计算呢?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许多购房者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在武汉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必须缴纳六个月以上,具体的贷款额度,受到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缴存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家可以根据以下两种计算公式,来详细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1、按实际还款能力。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2、按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两个公式计算后,取较低的数值即为实际可贷额度。所以下面说到的不论首套还是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都需要考虑实际可贷额度。对于那些刚参加工作,缴存时间不长,或者曾经提取过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多的职工来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的政策现在是什么呢? http://www.at317.com

为进一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福州市同步推出了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调控措施:
一是出台第三轮调控政策。

限贷措施方面,将进一步提高购房门槛,包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

限价措施方面,将所有楼盘备案价格上涨幅度由上一轮调控要求的10%以内调整为“零增长”。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3成提到5成

二是部署控价措施。

市政府将组织集体约谈福州67家在售楼盘的开发企业,重申房价管控要求。同时建立主管部门逐一对应跟踪监管各开发企业价格责任机制,确保控价措施落实到位。

约谈开发商管控房价


三是严格审查竞得人资金来源。


对此次土地出让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来源进行审查,若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违规利用银行贷款、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四是“每日巡查、每日通报”巡查售楼盘。

组织联合工作组,按照“每日巡查、每日通报”的要求,持续对市区所有在售楼盘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顶风涨价、违规销售、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问题,马上查处、顶格处罚、立即曝光。

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有以下七种情形: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之东流。

国家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规定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我们知道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化解房地产库存”,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在此之前,央行、住建部等联合下发通知,将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低。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首付多少钱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以下是央行的相关公告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喜欢将住房作为一种投资,也有很多家庭为其子女购买二套房。众所周知,首套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是所有房贷中最低的。那么二套房还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如果可以,那么有什么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是多少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二套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额度是多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对于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另外,购房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可以不受上述缴存时间的限制,只要建立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条件就可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是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需结清上一次贷款后方可再次使用。

2、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在公积金五年以上的利率是3.87%,比商业贷款七折优惠利率4.158%还优惠,可以为借款人省下不少利息,“伟嘉安捷”理财师曹鑫平给借款人算了一笔账,以贷款额50万20年期计算,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每月可节省75.93元,总计可节省利息18223.21元。

3、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均不一致,所以具体情况应以借款人所在地公积金中心为准!
有市场传言称,二套房政策或进行调整,首付比例将调整,那么具体政策如何呢?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如果首套住房按揭购买后又卖了,现又新购住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可认为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缴存职工可申请组合贷款

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款法

从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很多人退休后,采用这一方法还贷。还贷后,若还有贷款未还清,就对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确定以后每个月的月还款金额。

停止还贷若干月法

从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余额,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贷后,贷款人可以停止还贷若干月。(停止还贷的时间长短,根据提前归还贷款的数额决定,不过不能超过12个月)停止还贷期结束后,贷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期结束后的每月还款中逐月扣还。有些购房者在某一阶段收入情况出现变化(如生病、生育、失业等),多采用这一方式还贷。

逐月还款法

每月直接从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贷款人要及时补足还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点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体现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比较上面,下面具体分析一下两者的不同。

1、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能节省数万元利息。以一套40万的房屋为例,贷款28万。若商业贷款年限为25年,则月均还款 1721元,25年付款总额516300元,支付利息总额高达236300元。而同样是年限是25年的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1548元,25年总还款 464400元,支付利息总额184400元,比起商业贷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节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2、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数额,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不仅还款时间短,还款利息更少了许多。同样的,28万元贷款,若同样以1721元/月的金额还款,商业贷款还款300个月,历时25年,支付总额达516300元,支付利息236300元。而公积金贷款在还款到第251个月,即在第21年时,全部本金及利息就已经还清,支付总额430715元,支付利息仅150715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支出85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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