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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7,2017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0:26:02  学窍知识网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7,2017年公积金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消息,2017年职工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
我市实施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但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后,“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部分效益良好的企业趁机降低缴存比例,一些企业更愿意以现金抵公积金,为杜绝这种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多项措施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规范缴存金额范围。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600元,即单位和个人各1800元;根据安徽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和确定滁城(市直、两区)月最低缴存额为126元,即单位和个人各63元,县(市)最低缴存额为116元,即单位和个人各58元。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600元;月最低缴存额滁城(含市直两区)为126元,县(市)最低缴存额为116元。

严格规定补缴事项。今年补缴公积金的标准分为两种,1至5月补缴的,补缴比例按20%执行,单位、个人补缴额分别为(年检核定的基数-上年缴存基数)×20%×5;6月至年检前月补缴的,补缴比例按12%执行,单位、个人补缴额分别为(年检核定的基数-上年缴存基数)×12%×6月至年检前的实际月数,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利益,做到应补尽补。

明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具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的精神,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调整为30%。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界定:

(一)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年11月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三)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二、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年1月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省政府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提出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具体包括税费、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

  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机构

  《方案》提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两年内阶段性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住房公积金方面,《方案》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律不得超过12%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这一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等四部门转发的国家《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通知要求各市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政策规定。http://www.at317.com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整到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下面我们看看调整后,对我们工资及收入的影响。

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你的月工资收入为3.3万元,按照现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封顶计算,他的最高缴存基数为:6,753×5=33,765元,若按缴存比例20%计算,则他个人每月的公积金总额是:33,765×20%×2=13,506元(个人和单位各交6,753元)。如果按现在的比例12%计算,则其每月的公积金总额为:6,753×5×12%×2=8,103.6元(个人和单位各缴4051.8元)。两项差额为:13,506 - 8,103.6=5,402.4元。刨去个人每月少扣缴的2,701.2元,该职工每月实际收入较调整前减少了2,701.2元。

不难看出,这一政策的调整(比例下调),深圳大部分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那部分现缴存比例在13%-20%区间的群体,其中影响最大的个人每月实际减少公积金收入2,701.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加息”

7月起,公积金开始新的一年缴存年度,2015年度的公积金账户利息已于6月30日结息。按照新的计息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对于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从0.35%提高至了1.5%,则收益率提高了4倍;对于上年结转的余额而言,利率从1.10%提高至1 .50%,收益率则提高了近40%。有专家指出“新的计息方式等于给公积金账户“加息”,每户公积金未来利息收入都有所增加。”如若深圳也实行此政策,我们看看调整后,对我们收入的影响。

同上,假设你的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为10万元,按缴存比例上限下调后每月缴存8,103.6元,缴存时间为每月1日(假设这一公积金年度除缴存业务外未发生任何其他业务)。

那么,按照旧政策计算,上年结转余额10万元按照现在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计算利息,当年缴存的97,243.2元按照活期利率0.35%计算,你能得到的利息为:100,000×1.1%+97,243.2×0.35%=1,440.35元。

若按新的结算办法,你得到的利息却是:(100,000+97,243.2)×1.5%=2,958.6元。

两者相比多了1518.25元,而且仅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利息差额就达到1,118元,怪不得有网友评论说“沉睡的公积金稍微值点钱了”!这对于此前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员工来说,虽然结息新算法稍微增加了一点利息收入,但还是比不过“本金”减少的影响。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国新办吹风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当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正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一起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7〕15号)精神,2015年度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肆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整(49279元)。非私营单位缴存职工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39423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叁万零捌佰伍拾叁元整(30853元),城镇私营企业缴存单位职工2014的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2468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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