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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养老保险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2017成都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12  成都养老保险


2017年成都养老保险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2017成都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范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切实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特别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范围和对象

  凡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办理离退休(退职)待遇领取手续或其他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

  (一)企业(含代管的省属森工企业)离退休(退职)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征地(已征地)农转非参保领取养老金人员。

  (三)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个体参保退休人员。

  (五)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

  (六)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七)破产、改制企业清算后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八)按规定应参加核查认证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核查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的法定工作日。核查点设在成都市20个区(市)县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全市通查通验,随到随办,不收取费用。

  三、办理程序及所需凭证

  (一)居住在本市的核查对象,须每年办理一次核查认证手续。由本人持“一证两卡”,即《居民身份证》、《成都市社会保险卡》、《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以下简称《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到任何一个核查点办理。核查点工作人员须在《联系卡》上加盖核查印章。《社保卡》遗失、损坏的,应先补卡后,再办理核查手续。无《社保卡》的省属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类供养直系亲属等,核查时应出示《身份证》、《联系卡》及社保编码。

  (二)破产、改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须每月办理一次核查认证手续。由本人持《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社保编码,到核查点办理。

  (三)确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核查点认证的,可向居住地核查点提出申请,由核查点预约派人上门服务。

  (四)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核查对象的《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及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证明》,到核查点办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病人要进行抽查。

  (五)居住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人员,按规定每年必须向核查点提供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异地协查通知书》或《居住证明》。

  (六)在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按规定每年须向核查点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健在确认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暂停和补发相关待遇

  (一)各类核查对象,凡在核查期内未办理核查认证手续的,其养老、工伤待遇从核查期结束后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并暂停使用《社保卡》记账就医与购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逾期未办理核查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在次月暂停发放。上述人员待补核查后,其养老待遇或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次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

  (二)逾期一年以上未办理核查认证的,本人应持《身份证》、《社保卡》、《联系卡》及《户口本》,到任何一个核查点办理补核查手续;逾期两年以上未办理核查认证的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异地暂(居)住证、护照等资料,到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过久办理补核查手续。

  五、异地协查

  异地离退休人员长期在本市居住,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异地协查手续的,全年均可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公安机关办理。

  六、奖惩机制

  (一)在核查中发现有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相关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多领取的部分。对一次性退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规定,从其以后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中扣回;对拒不退还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处罚。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核查点电话和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凡举报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属实的,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及核查点,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核查对象的生存状况。发现失踪6月以上、劳教、判刑及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要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核查工作纳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目标管理,核查数量、质量要纳入核查点的年度考核目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指导,各级劳动保障所(站)要规范工作程序,提供服务质量。对违规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的,其所在劳动保障所(站)及核查点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五)核查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核查对象社会保险关系在市级的,核查工作经费按各区(市)县市级核查数量和质量,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考核后下拨。

  七、附则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防止欺诈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证时间

5月20日至8月20日

二、认证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名单由各乡镇(社区)通过业务系统导出(导出办法见附件1),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

三、认证办法

(一)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采取集中认证和走访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认证。由各乡镇(或社区)组织,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认证。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并由领取待遇人员签字(加盖手印)确认。

2、走访认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下发至村(居)委会,委托村社协办员(或村民小组长)进行走访认证,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并由领取待遇人员签字(加盖手印)确认。

(二)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及《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见附件2)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按规定填写、盖章后在8月20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寄回参保地县(区)经办机构。协助认证表可到参保地乡镇(社区)领取,可申请经办机构寄送,也可以到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cpzh.lss.gov.cn)下载,并将此空白表复印留底,以备逐年使用。

(三)特殊群体。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经确认后,委托村社协办员(或村民小组长)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经办机构于5月30日前指导各乡镇(社区)完成认证数据的导出,并整理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确保数据准确齐全。

(二)各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村社协办员(或村民小组长),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如有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现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结束后,由各乡镇(或社区)负责公示认证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上报县(区)经办机构。

(三)各县(区)经办机构将认证结果批量导入系统,并于9月20日前完成认证结果处理。http://cd.at317.com

(四)未参加认证、认证未通过和未进行认证结果处理的人员,从2016年10月起停发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待遇。对欺诈冒领城乡居保待遇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1:认证人数和数据处理办法

附件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信息表

附件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附件:攀社险[2016]16号附表2
攀社险[2016]16号附表3
攀社险[2016]16号附件1
成都市召开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2016年成都将持续深化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人事制度、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等领域的工作。

  推动就业

  2016年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济环在会上表示,2016年要确保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要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及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分流安置职工两个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扶持机制,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做好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启动百村系列就业培训计划,确保每户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具备就业技能,力争每户贫困家庭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另外,做好就业培训改革,探索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提高人力资源供求匹配度。争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社保制度

  将调整养老保险领取人员待遇

  确保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575.8万人、625.8万人、336.3万人、350.1万人、370.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和98%以上。

  张济环表示,将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待遇。完善城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准备工作。

  除此,还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人才体制

  将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职称评审改革试点

  2016年,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创新技工院校和高职院校结合发展模式。加强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开展在蓉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蓉就业试点。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将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职称评审改革试点,加快职称评审社会化。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互认,打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评价通道。完善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拓展社会人才评价通道。

  收入分配

  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张济环称,要以缩小工资收入差距为目标,更加注重健全分配机制,将重点做好两项工作:

  一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开展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试点,落实人民警察工资待遇调整政策,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做好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工作。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健全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机制。

  二是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探索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

  队伍建设

  更加注重加强作风建设和基础建设

  会上,张济环强调,要以提供更加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为目标,更加注重加强作风建设和基础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腐败行为。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行政权力“两单”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成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做出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人均月养老金达315元,其中70周岁以上人员最高月养老金达到766元。

据悉,这是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原则为,根据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本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率及物价指数等综合因素,作为计算调整养老金的依据,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此次的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仍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待将惠及56.97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待遇调整后,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人均月养老金达315元,其中70周岁以上人员最高月养老金达766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成都市坚持立说立行,于7月11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这一重大惠民政策的出台,不仅顺应了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更为国家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随后,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13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组织实施了成都市建立调待机制后的第一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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