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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3-27 19:46:05  郑州生育保险


2016年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依据郑人社医疗【201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其标准为:顺产800元,剖宫产1500元。其报销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报销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起,处于当年度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妇女;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在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时间界定)。

  二、报销流程:

  1、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前(2011年3月20日之前):

  由本人以现金方式与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出院后持以下材料来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补助金:

  (1)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均需复印);

  (3)生育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证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

  (4)剖宫产另需提供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病案室复印盖章有效)。

  报送时间:2011年4月-6月:每月20-24日工作日(节假日休息)

  2011年7月以后:每月15-19日工作日(节假日休息)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后(2011年3月20日之后):

  入院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需复印件各一份交医院留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结算生育补助金。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报销联网之后因个人原因生育住院时未正确出示医保卡及上述相关证件导致生育费用自费结算的,医保中心不予报销。请参保人选择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

  附件: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三类医院(7家)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二类医院(17家)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郑州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黄河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一类医院(11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医院

  上街区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长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大桥医院)

  郑州紫荆医院

  郑州市康复医院(原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新世纪女子医院

  郑州现代妇科医院

郑州生育保险交费多长时间可以用?

答案: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

申领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如果说你现在中断已超过3个月,就是说之前已缴纳的社保视作中断了,要重新连续缴纳12个月才能报销国家标准的100%。
2015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 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简化办理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并对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进一步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险报销标准之业务流程:

1.生产:

第1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怀孕五个月内将相关材料(见下二)交给所在单位专管员,由专管员到市医保中心三楼生育科办理。

第2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持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生育保险登记卡》到市医保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产,住院期间直接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3步:申请领取围产保健费和生育津贴。生产后四个月内将相关材料(见下四)交给专管员,由专管员递交生育科。

第4步:领取围产保健费和生育津贴。审核通过后,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二楼财务一科统一领取。

2.计划生育手术:

第1步:参保女职工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到市医保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或在门诊直接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2步:申请领取津贴。手术后四个月内将报销材料(见下四)交给专管员,由专管员递交生育科。

第3步:领取津贴。审核通过后,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二楼财务一科统一领取。

备注:

①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超过支付标准和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②因特殊原因延后报销的、符合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因急诊在外地非定点医院生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将相关材料交专管员,由专管员到医保中心生育科申请手工报销。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时间及所需材料:

1.办理时间: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

2.所需材料:

①女职工: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照片1张、医疗保险卡。

②男职工配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寸合影1张、男职工医疗保险卡、男职工单位和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

备注:超过五个月(20周)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情况特殊者(如连续缴费不足一年,缴费中断等)需提供养老统筹单、劳动合同等。生育二胎另需双方单位计生办出具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并提交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证明。

三、生产、计划生育手术手工报销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1.送材料时间: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

2.所需材料:

⑴生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

①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

②结账凭据;

③费用明细单;(需要有医院盖章,一般医院都知道,不过去办时听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中医院的经常忘记给盖,所以在中医院生的准妈妈到时注意看一下)

④出院证;

⑤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

⑦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

⑧《生育保险登记卡》;

⑨围产保健发票原件;

⑵流产/引产:①单位计生办证明(说明婚育史、流产原因、采取何种节育措施、是否符合计生政策,盖计生章有效);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女职工本人医疗保险卡;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超声诊断报告;⑦门诊报销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住院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出院证、诊断证明;⑧特殊情况者(已有子女且无二胎准生证等情况)需提交节育措施医学证明。

⑶上环、取环: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医疗保险卡。

备注:生育险报销标准因急诊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引产,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引产不予报销。符合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以上手工报销含围产保健和生育津贴的报销和申领,无需再次申报。所有发票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郑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

2015年起郑州将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提高城镇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14年9月30日,郑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此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对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中说,明年实施的待遇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提高”上:一是提高城镇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32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调整,由原来的85%提高到88%。

二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并增加8种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22种增至30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增加20种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至30种。同时相应提高了门诊规定病种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三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简化办理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并对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进一步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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