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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养老保险缴纳比例201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1-09-03 09:49:28


长沙养老保险缴纳比例2016
   长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暂定)日前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以4025元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的标准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4025元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5.6%,另加全年90元的大病互助标准收缴。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100%的档次标准,全年缴纳4025×100%×20%×12=9660元,即每月805元;另一档为60%的档次标准,全年缴纳4025×60%×20%×12=5796元,即每月483元。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全年4025×60%×5.6%×12+90=1712.88元,即每月142.74元。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要求,参保人员需按以上(暂定)标准,将钱存入在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征缴中心将于今年1月开始按(暂定)标准由银行代扣。待省人社厅正式缴费标准出台后另行通知。查询缴费明细,可登录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www.csldbz.gov.cn),输入身份证或个人编码进行查询。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单位要张榜公示并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认可。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有关规定补缴。

  对已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未缴费的年限,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补缴。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按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已申报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本结算年度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再保留缴费基数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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