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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缴费比例201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25  杭州医疗保险


杭州医保缴费比例2016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于10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缴费标准设两档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500元和10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享受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5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500元;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3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0元。非从业人员全额由个人承担。除农转非人员外,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城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首次参保的先进行资格审核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续保缴费的这样办理

符合续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已办理银行委托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应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扣缴账户中,以确保扣款成功。未办理银行委托扣缴事宜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扣缴账户至本市工商银行或杭州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委托扣缴事宜,也可选择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

办理银行代扣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扣缴账户。扣缴账户可以是该行的借记卡。
代参保人员办理的,除提供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扣缴账户。

办理银行委托扣缴时,需提供手机号码,以便银行短信通知扣款情况,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至银行营业网点重新登记。

办理银行委托扣缴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扣缴账户中,并保留一定余额,以确保扣款成功。在未撤销委托扣缴业务前,城乡居民医保费均在指定的扣缴账户中扣款。

参保人员尽量不要在截止日期临近时前往办理银行委托扣缴手续,以免因业务集中带来不便。

以下情况的城乡居民可以免缴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

及时办理确保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需要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委托银行扣缴人员,应先至银行办理退签,再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变更之后再去银行办理签约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明确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新农合筹资时间为每年的第四个季度,2014年8月底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上的有机统一。通知同时明确了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14年度的400元/人·年,提高到450元/人·年。其中,其中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90元/人·年,财政补助由320元/人·年,提高到360元/人·年。五保户、低保户等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需缴费,与全国及周边县市等普遍保持一致。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2015年1月23日发)要求财政补助提高到38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考虑到我市整个筹资工作已于2014年底全部结束,为不增加工作量、难度及参合居民的个人负担,保证上线程序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我市2015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调整到120元,仍维持90元不变。

  2015年8月19日,经研究,确定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应120元/人·年,调整到为130元/人·年(含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调整后,2016年的报销待遇将会有适当提高。
记者日前从社保中心了解到,2016年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已经确定,每月需缴纳906.94元,全年合计10883.28元。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各项保费缴纳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80%至30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580.46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按8%的比例计算为322.48元/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费按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各项合计为906.94元/月,全年为10883.28元。

继续按非城镇办法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580.46元/月,全年为6965.52元。

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缴纳中断月份社会保险费,各项保费补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并按18%的比例计算为725.58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基数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按8%的比例计算为322.48元/月。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补缴。各项合计为1051.06元/月,全年为12612.72元。

另外,社保中心温馨提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续缴当年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在2015年12月29日16时前在代扣存折账户内存入当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的保费为834.91元/月),因存款不足等原因逾期缴纳(跨年度时)则按新一年的补缴标准办理补缴。同时,为切实方便群众办理缴费手续,区社保中心已联合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单笔缴费业务系统,参保人员需办理当年缴费或跨年补缴业务均可到我区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网点按照“单笔现金”方式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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