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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调整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30 11:55:17  上海医疗保险


  为了简化报销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按照《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批复》(阳人社函〔2015〕143号),对我市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做出部分调整,现就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后并在同一医院直接转为住院的,其急诊期间发生的不间断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后按住院费用报销标准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时未按规定办理急诊挂号手续,或未在出院时与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结算的急诊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留观期间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还按照阳人社发〔2011〕8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实行单独结算,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统筹基金按照70%支付,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按照60%支付。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家属或代办人携带《阳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人转住院审批备案表》、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报销事项。

  三、参保人员(职工)因外伤、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居民)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社保卡结算的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患者必须在急诊就诊后三日内(不含节假日)由救治医疗机构急诊科主治医师填写《阳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病人转住院审批备案表》,经急诊科主任核准签字,报救治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参保患者出院后,其急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将和住院医疗费用一同报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报销事项,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转外病人参照执行)。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保患者发生的急诊费用票据及明细等资料留存,以备核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有疑问,可与中心审核结算科()、居民科()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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