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产品信息
所属公司:平安人寿
投保年龄:28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无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4)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5)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基本责任)
医疗费用*0.8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7)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7.8)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手术费用*0.8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7)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7.18)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手术费用*0.8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19)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无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无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