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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齐档案致员工少领13个月失业保险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30 11:55:17  深圳失业保险


未交齐档案致员工少领13个月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未交齐档案,致使员工小姜少领取了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员工小姜以公司为被告将其告上法院。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泰山公司支付原告小姜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555元。后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姜于2005年3月起在泰山公司工作,泰山公司为姜小姜参加了失业保险。2012年9月,泰山公司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经济运作极度困难为由,解除了与小姜的劳动合同。小姜失业后到就业部门仅领取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余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泰山公司未向就业部门提交档案资料而未能领取。请求泰山公司赔偿小姜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泰山公司辩称:泰山公司为小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虽然泰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就业部门提交小姜的档案资料时存在失误,但小姜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小姜再次就业又失业后,就业部门将会一并支付小姜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故小姜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尚未产生或不确定,应驳回小姜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造成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泰山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为小姜参加了失业保险,小姜失业后至今未再就业,依法应领取十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但泰山公司未将小姜的档案资料全部提交就业机构,致使其仅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余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泰山公司的原因导致小姜无法领取,给小姜造成了损失,泰山公司应赔偿小姜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9555元(735元/月×13月)。对于泰山公司辩称就业部门可为小姜保留单位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在小姜今后再失业时可合并计算,对小姜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未造成损失的问题。因小姜在本可连续享受16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未能就业,且重庆市江津区就业局出具的《证明》中,虽表明对其参保年限可予以保留,但下次领取时,亦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要提交相应档案资料后才能合并计算。而小姜本次未能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正是因泰山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就业部门提交小姜档案资料时存在失误造成的,故泰山公司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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