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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村医保补缴新政策,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新农合政策201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30 11:55:17  郑州医疗保险


2014年新农合政策,农村医疗保险政策201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医保补缴新政策,城乡新农保政策。

一、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一)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二)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四)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社会保险的补缴办法有哪些?

(一)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二)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三)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四)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10年达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参合对象

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5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划转。

四、就医及转诊

(一)全市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市、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均可作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具备条件地区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试点。市区所有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参合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县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参合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转诊。

县(区)参合人员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市外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二)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

五、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分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

(二)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在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三)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市、县(区)卫生局批准试点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按30%比例补偿,其中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30元。其它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四)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市外省级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500元、10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5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501—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7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7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80%。

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市外省级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65%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五)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内就医没有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本市内就医没有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0元;参合人员患糖尿病(Ⅰ、Ⅱ型),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所发生的降血糖门诊医药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1000元。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予补偿。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由县合管办依据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市区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由市区参合医疗机构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

(六)孕产妇住院分娩按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孕期到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实行住院分娩限价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的,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之后,补偿所得不足300元的,按定额300元补偿。产前筛查每例补偿40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发生医药费用可挂靠其母亲名下申请补偿。

(七)全市传染病人住院费用按现行规定标准补偿后,对病人自费住院费用再补偿50%。市区传染病住院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按规定补偿。市区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住院病人。

(八)补偿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2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9万元、门诊费用为3万元。

(九)将创伤性整容、兔唇、病理性畸形矫治费用列入补偿范围。

(十)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5%比例补偿:

1.应用CT、核磁共振;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3.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六、不予补偿范围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参合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5%。参合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二)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六)各种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的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八)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九)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七、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参合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材料由县合管办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市区参合人员材料由市合管办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出具的转诊意见;市合管办同意转市外住院治疗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

(三)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乡(镇)合管办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市区参合医疗机构负责将市区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情况按月进行公示。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县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市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三)参合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合管办缴纳服务履约保证金,市、县合管办对参合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扣除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用于市、县合管办正常运行支出。

(四)参合人员以欺骗手段套取补偿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还要取消其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五)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市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来自河南省2014年新农合政策通气会上的消息,2014年,参合农民住院最高报销封顶线一下升高5万元,达到20万元。住院报销起付线也大大降低,以省级医院为例,直降1000元。农民工等流动参合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即可在外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住院最高报销封顶线升高5万元 达到20万元

  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新政策规定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由2013年的15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20万元。

  新政策规定,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由2013年的15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20万元,领先全国其他省份。

  住院报销起付线直降100元

  大河网记者在通气会上了解到,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也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规定中进一步完善了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以参合母亲身份,同样享受新农合补偿。

  简化转诊转院手续 减轻外出民工办理转诊手续负担

  为了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参合人员无法回本县办理转诊的,新规定中明确了新的实施方案,参合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合管办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由居住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不需回原籍地办理转诊手续,既方便其及时住院治疗,又减轻了因往返办理转诊手续而造成的费用负担。

  启动大病保险试点 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

  今年4月起,我省在郑州市、新乡市开展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对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通过按病种保障和按费用保障相结合,以新农合基本保障为主导,以商业大病保险为补充的方式,我省初步建立了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014年起国家对新农合有什么新规定?2014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1],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国家对新农合有什么政策?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2014年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收费金额多少元?2014年山东新农合正常收费是六十元左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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