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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25  杭州医保查询


2014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受理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各级民政部门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的;(二)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办理程序
  1户主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街道对申请人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集体审批。结果公示;3区市县民政局复查审核、确认拨付。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进行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公示。
3日后无异议的,发放相关表格,报县(市)区民政局;3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4村(居)委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3日后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1由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填表并出具材料。2经街道(乡镇)初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填写《大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区市县民政局;3区市县民政局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调查复核。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报送区市县民政局审批。4区市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证》。

救助项目包括

  1就学救助: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救助;

  2就医救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及民政部门分别分项负责;

  3突发灾害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

  4其他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本市农业户口,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为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即时救助。即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额度内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救助额度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

  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100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共享。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账户,不结转下年使用。

  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属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6000元;属患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额度累计最高为3600元,户口在有农业户口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县的,额度累计最高为4200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3减免待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按规定价格的50%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70%收取计算机断层扫描显像(CT平扫)、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扫)及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70%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

  4重大疾病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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