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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市农民工社保工作要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30 11:55:17  厦门社保补缴


2013年厦门市农民工社保工作要点

 2013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基本,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推进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使农民工稳定就业并逐步成为产业工人享受市民待遇。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企业用工需求专项调查活动。建立与中西部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的劳务协作机制,形成相对固定的劳动力输送渠道。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对接功能,畅通用工信息渠道。推动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更多农民工转移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人行厦门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二)继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各类“引工稳工”奖励政策,努力提高促进就业政策执行力。继续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帮扶企业调研活动,深入企业送政策、送服务,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促进企业招得进、稳得住。加强诚信用工企业监测,指导各区对诚信企业在用工服务方面实行倾斜,探索诚信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扩展和完善基层平台为企业用工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企业用工服务。指导各区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和省际、城际、区际劳务协作,依托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招用工和农民工就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发局、商务局、文广新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三)突出抓好本地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转产转业。落实失地农民、失海渔民享受促进就业政策,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订单式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进一步做好小城镇试点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实训活动,组织准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安排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补助。(市人社局、农业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实施定点培训机构招标制度,对农民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来厦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家政服务培训、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调动公办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市人社局、经发局、商务局、教育局、农业局、建设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分别负责)

(五)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巩固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收农村学生规模,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各区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专业布局。(市教育局、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参加)

三、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六)继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稽核力度,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都能够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总工会参加)

(七)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简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确保农民工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建设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项行动,督促和引导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继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小微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测,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组织一批劳动密集型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市人社局牵头,市建设局、经发局、商务局、国资委、工商局、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妇联参加)

(九)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努力推动实现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建设局、公安局、人行厦门支行、法院、总工会参加)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引导企业使用持有“三项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人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保障在岗农民工安全培训经费需求,强化在岗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组织编制发放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督促各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农民工未经培训上岗、应持证未持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未持证上岗农民工的直接责任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企业。(市安监局牵头,市建设局、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一)维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全市开展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推动和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解决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等人群的救治和康复。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救治等服务。(市卫生局牵头,市人社局、安监局、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团员参选各级团代会代表。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代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参与民主管理。(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民政局、国资委、法制局、总工会、团市委参加)

(十三)提高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农民工集中企业的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控,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办理涉及农民工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案件注重实效,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牵头,市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参加)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推广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宣传普法教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联合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十五)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加大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代理工作。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力度,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农民工。继续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加强人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总工会参加)

五、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

(十六)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继续督促将符合条件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符合条件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比例。合理规划学校(幼儿园)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积极推动符合条件农民工随迁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等。努力提高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妥善治理无证办园。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随迁子女活动。(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妇联参加)

(十七)加强农民工医疗服务工作。指导各区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引导农民工合理使用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可及性,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救治救助政策。大力推进省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工作,方便农民工异地就医及结算报销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农民工获得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十八)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层级监管制度,落实双向管理责任,推进区域协作。落实关于方便流动人口办证的通知和便民维权措施,解决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办证难问题。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统计信息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常态工作机制。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调查。(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参加)

(十九)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督促指导各区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用人单位要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在农民工建房、购房、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土房局参加)

(二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厦门户籍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等规定,进一步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全市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让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土房局、建设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倡导企业组织开展业余文化活动,在企业文化中增加人文关怀因素,提高农民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和鼓励积极创作农民工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挖掘和培养农民工创、编、演等文艺人才,引导农民工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注重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养他们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市文广新局、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二)加强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为农民工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按规定进行登记,对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达不到登记条件的降低准入门槛予以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以及鼓励单位和个人给予捐助等方式,扶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典型报道、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奖励资助等方式,引导这类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规范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参加)

六、推进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

(二十三)深入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充分利用联网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地采集农民工统计信息,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加强农民工问题系统性研究。(市人社局、统计局牵头,市教育局、农业局、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舆论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农民工工作督察。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区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工先进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怀、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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