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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社保转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明确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做实个人账户中长期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研究制订我市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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