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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1:39  重庆五险一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劳动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聘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以及用人单位与接收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五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第十五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聘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企业事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工资支付日五日前与所在单位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延期的最长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时效从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之日起算。
    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保障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通报、协商或者提请通过下列事项:
     一通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展规划,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二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协商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向职工公示;
    四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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