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精神,我市实施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应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本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