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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社保补缴


  第一条 为做好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为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限原劳动保障部和重庆市劳动部保障部门确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种)的重庆籍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按本规定享受了一次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的农民工,不能重复享受渝财社〔2006〕50号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按渝财社〔2006〕50号规定享受了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农民工,不能重复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第四条 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实施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开展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市级、区县(自治县)认定机构(下称认定机构)承担、并在原劳动保障部和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种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市级认定机构承担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

  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自治县)认定机构承担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凭《居民身份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填写《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鉴定情况表》(附件1),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由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市级鉴定机构将《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情况表》(附件1)《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申领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合后,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共同审定,提出会审意见,市财政局按照会审意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领鉴定机构银行账户;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鉴定机构将《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情况表》(附件1)《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申领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报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合后,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共同审定,提出会审意见。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照会审意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领鉴定机构银行账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将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人员的花名册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373号)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15%,鉴定机构减收35%,财政补助50%。

  第九条 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资金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对在考核鉴定经费补贴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重复冒领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回已拨付的考核鉴定补贴资金和撤消鉴定资质。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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