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住所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与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且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社会组织应持员工档案等原始资料,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