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下半年起不超23202元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3202元(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20元。2012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320元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