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保送的《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员流动,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市属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部分;保留津贴、教护龄津贴、老粮贴等。已享受的生活补贴、适当补贴应纳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单位按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的22%按月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已经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在单位帐户中按月划转,或由单位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逾期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退休以前,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确定。
(四)职工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事业单位编制内固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按单位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职工此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按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三)1971年11月30日前招收,一直在本单位工作,且没有间断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89年2月14日以后仍在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并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调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计算办法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 规定执行。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凡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待遇由单位支付;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 规定执行。
(四)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退职的,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前,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未改革之前,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实际缴费工资额为基数,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以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金额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时限为120月。
(六)职工退休时申报档案工资高于实际缴费工资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和职工从本人参保之月起补缴本金和利息,并交付滞纳金后,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职工所在单位应填报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六、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项目
(一)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工已享受且纳入了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津补贴。
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
(一)职工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流动的,按规定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
(二)离开本市的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外地参保职工流动到本市市属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随同转入。
(四)职工流动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的,应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符合条件重新参保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五)职工因辞职、辞退、未聘分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八、离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报批表》;
2、《在职人员减少表》;
3、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4、1993年工改以来历次《工资变动表》;
5、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有其他增发退休待遇事项的,提供该事项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离退休职工死亡,单位应在一周内携带其《死亡通知》和《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职工减少手续。
十、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未参保单位中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其养老待遇和经费渠道不变,可改变发放方式,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发放;已参保单位中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确定的养老待遇和经费渠道不变。本实施意见施行后退休的人员,其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 规定执行。
十一、参保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撤销人员解散的,职工分流后应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按10年计算由单位一次性清算给养老保险基金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单位首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实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十三、驻蓉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地驻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