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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四类养老保险可互转 身份证号为社保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39  郑州社保余额查询


“三类”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

  晚报记者 辛晓青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去年我市实现“居民养老”之后,该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实现与其他三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

  “居民养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三类人可以书面申请,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照经营活动的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

  三类人包括: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他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居民养老”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当面申请,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直接累计计算,欠费期间不计算年限。

  “居民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居民养老参保人,只要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都可办理居民养老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注意事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保障金不再参保居民养老

  已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按规定已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尚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办理居民养老参保,而应先行申请办理退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放弃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再申请参保居民养老。

  养老保险“两个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转移 农民工身份证号将为通用社保号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意见可通过3个方式反馈:

  1.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

  2.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

  3.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关系转移接续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退休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降低农民工及企业负担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农民工缴费15年可申领养老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身份证号为通用社保号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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