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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无锡参保人员就医指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39  郑州医疗保险


无锡市区的医疗保险分成两大险种,一种是职工医疗保险,一种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保险看病的方式基本相同,相同的地方是参保人员在看病的时候,都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证,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病历证用来记载病程,也都是本人身份的证明。所不同是两种医保享受的待遇有较大差别。

  一、职工医保就医方法:

  (一)门诊

  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卡上的钱用完后,再看病分成几种情况:

  1、门诊统筹

  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因患病需吃药或治疗的,看门诊的医疗费用。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4500元,退休人员55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约定和变更:首次约定,在卡上还有钱的时候,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称社区医院,包括下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和第一次约定时一样,要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重新办理相关约定手续。

  看病和转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者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十二种门诊慢性病(门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可享受此待遇)

  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解决不愿意约定社区医院,患有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二种门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服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选择了门慢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卡上的钱用完后,服用规定药品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享受最高额度为:70周岁以下3500元、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4000元,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和门槛费为:30%和800元、20%和600元。

  享受办法:①经过市级医疗机构鉴定,②选择一家自己认为方便的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门慢约定医疗机构,③到社保中心设在各区各办事处登记并约定,④约定当天开始计算门槛费,待遇截止到12月31日,⑤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⑥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每年年底可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约定了门慢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的钱用完后,如需要去约定医院配药,仅限于鉴定登记的慢性疾病,且在门慢药品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其他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均不承担,完全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不随疾病的多少而改变,就是说得了一种慢性疾病和得了几种慢性疾病的人,享受的待遇是一样的。

  看病和转诊:门慢就诊实行约定医院首诊负责制,对应病种的就诊和配药都应该在约定医院解决。如果遇到约定医院无法提供的、且在门慢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可以要求转到其他专科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经转诊的医疗费用回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急病和报销:约定后参保人员如果遇到慢性病急性发作,可以先到附近其他医院用现金就医,再回约定医院申请报销,报销时约定医院会根据《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来审核疾病类别,如果可以报销,则和在本院看病的费用一样,在门诊慢性病的规定目录的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3、公务员医疗补助(公补)

  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参保人员享受此待遇,待遇和就医方式不变。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3000元,退休人员4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公补与门统和门慢的就医方式略有不同,不需要约定医疗机构,可在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划卡就医(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和厂矿门诊部(所)不在指定范围内)。

  4、友情提醒

  ⑴每一位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种门诊待遇享受。每一位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种门诊待遇享。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只能在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两种待遇中任选一种;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只能在公务员门诊补助和门诊统筹两种待遇中任选一种。

  ⑵约定了社区医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卡上的钱用完后,如需要看病,一定要遵守市区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先到社区医院首诊。

  ⑶如果不到社区医院约定门诊统筹,也未约定医疗享受门慢待遇,那么,卡上的钱用完后,再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则完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

  5、门诊待遇比较

门诊待遇比较一览表

 

门诊统筹

门诊慢性病

公务员医疗补助

在职

退休

70岁以下

70岁以上

在职

退休

享受额度

4500

5500

3500

4000

3000

4000

基金支付比例

70%

85%

70%

80%

70%

85%

门槛费

800

600

针对人群

所有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中的门慢患者(非公务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

是否需要约定医院

需要约定社区医院

需要约定医疗机构

不需要约定,可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费用限制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只有符合门慢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才能享受待遇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办理手续

1、到社区医院办理签约即可。

2、无办理时限。

3、需要变更约定的,仅需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办理下一年度签约即可。

1、需市级医院鉴定后到社保中心各区办事处办理登记并办理约定手续。

2、无办理时限。

3、变更下一年度门慢定点医院需在当年111日后到社保中心各区办事处申请办理。

参保身份确定后无需办理手续

  (二)住院

  1、本地住院: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受门诊约定医院影响,可以在市区范围内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要清楚,医疗机构的级别越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会越多,所以患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异地住院(转诊):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结报规定的凭《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结算单据等,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异地住院(未转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境内)发生就医,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基金支付比例按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比例减半执行。

  4、2012年起,取消了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封顶38万元的限额。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看病注意点

  我市市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保基本、保大病、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遵循“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设计理念而设置。执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每次看病都应该先到社区医院首诊,凡未经社区医院诊治、自行在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社区医院有权也应该作为未转诊医疗费用报销。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待遇

   

 

社区

市区内医院

市区外医院

最高限额

首诊

转诊

未转诊

转诊

未转诊

住院

基金支付比例

90%

65%

32.5%

55%

27.5%

17万元

起始费/次·元(学生)

200

300

600

300

600

起始费/次·元(居民)

200

600

1200

600

1200

分娩医疗费

制度内可报销费用限额3000元,按住院报销。

门诊

基金支付比例

50%

40%

20%

40%

20%

800

 (二)规定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为年度可使用限额。不设置12种慢性疾病待遇。

  2、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了七种门诊特殊病待遇,凡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和在门诊上进行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血(腹)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凭市级医疗机构鉴定证明,经过社保中心登记、社区医院备案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作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结算时不设起始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3、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患病,可以到约定的社区医院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室的上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治疗结束后凭现金支付的票据回约定社区医院申请报销。如要住院治疗的,应在三天内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否则,社区医院应当按未转诊住院结报。

  三、急病和其他

  1、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下面统称参保人员)如因患急病,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尽量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三天内通知约定的社区医院,否则社区医院可按未转诊医疗费用处理。

  注:什么是急病?需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如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昏迷或有抽搐症状、高烧39℃以上、大出血、剧烈呕吐和腹泻等。

  2、申请报销时,约定医院根据《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来审核这笔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同意报销的,则和经约定医院同意后转诊到其他医院看病的费用一样,在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在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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