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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8:39  石家庄养老保险


  作为五大社会基本保险之一,昨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预示着省会五大社会基本保险进一步完善。《办法》改变了将生育保险费用与企业挂钩的现状,把灵活就业人员拉入了保障范畴,一方面均衡了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同时,也更大范围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畴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断增多,目前城市每年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几万人,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生育年龄,且处于创业或灵活就业阶段,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非常必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夏国民介绍说,与省会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一样,灵活就业人员也是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情况,经相关部门征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意见,为进一步减轻其经济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即每月缴费4.73元(医疗、生育两项保险共缴费93.48元),但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对于一些已生育、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夏处长表示,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不存在吃亏问题,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医疗保险是年轻的、无病的养年老的、多病的,年老的划入个人账户基金比年轻的多,相对年老的缴费少;相对的生育保险就是年老的、已生育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养年轻的和将要生育的女职工,此外,已生育的年轻人如果遇有特殊情况,也还可能生育。

  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按照《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共同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但生育保险费必须集合社会力量,在较大社会范围内筹资金,因此,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不可能只是女职工或未生育的女职工,而是不论男女、不论年龄大小职工都必须参保缴费。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将实行社会统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其中,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自行缴纳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将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再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核查自己的缴费记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1家档案寄存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与医保一样,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将由单位统一办理,而灵活就业人员则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档案寄存机构登记,目前市区已确定31家档案寄存机构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除以往的24家以外,目前省会又新增了7家档案寄存机构:石家庄欣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石家庄纳百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惠康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新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石家庄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河北常山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夏处长特别强调,有参保意图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前参保,因为从申请登记至银行开户缴费一般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而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是以缴费的时间为准的,如果到快要生育才参保,很可能会影响按期备案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与医疗补贴共同"护航"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可享受到生育津贴和定额的医疗补贴,而灵活就业人员仅享受定额补贴。

  实行生育保险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将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医保中心以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扣减生育津贴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

  同时,所有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都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其标准是:正常生产的2000元;难产的2500元;剖腹产30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生育保险"锁定"15家医疗机构

  据了解,生育保险将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参保的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目前,省会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确定了15家,分别是: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石家庄市第八医院分院、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解放军第二六0医院、长安区医院、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石家庄瑞得医院、石家庄平安医院。

  怀孕后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

  女职工生育后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

  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出处: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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