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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6-01-13 09:50:59  长春社保补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或其依据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办案机构”),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查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先审后备,有错必纠的原则,监督指导本级和下级办案机构实施依法行政。

  第五条 全省各级办案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办案机构送审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对案情复杂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合法性审查完毕。

  第八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办案机构送审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后,按要求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本级行政机关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拟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责令重新调查取证;

  (二)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的,撤销拟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依法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责令改正。

  第九条 全省各级办案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条 办案机构送审的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经同级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的,书面通知办案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办案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辩意见材料、行政处罚执行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报告上年度本地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或拒不执行审查备案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不经同级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二)对拒不执行合法性审查决定的,由同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纠正,并由其所属机关追究办案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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