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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3 09:50:59  长春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07年4月份以来,结合原劳动保障部在我省开展的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创造性地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下沉到基层,延伸到社区,健全和完善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组织体系。为从根本上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构建大和谐的劳动关系,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实施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创新管理与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努力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完善、提高和创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成果,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称“两法两条例”),全面实施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到2012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服务体系、三方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体系,在全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大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做到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完善队伍

  结合当前全省机构改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和社区五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实际,调整和优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整合现有资源,在现有编制范围内,通过调剂、补充等方式,充实力量,理顺关系,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在机构设置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并做到业务对口,同时,还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中心,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业务经办机构。在职责分工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劳动关系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劳动用工备案、数据采集和维护、统计调查、业务咨询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以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为依托,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监察基层组织网络,形成广覆盖、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格局。每个街镇乡、社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2名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合理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待遇水平。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法律健全、政策完善、依法维权

  结合贯彻实施“两法两条例”,对劳动关系方面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两法两条例”规定或与“两法两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进行废止或修订、完善,确保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和完整。加快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已出台《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街镇乡、社区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出台《吉林省企业工资规定》、《吉林省集体合同条例》、《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吉林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形成覆盖全、操作强、能衔接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证。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做到夯实基础、信息畅通、规范服务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统计调查制度,配备统一的调查人员,科学确定统计调查的指标体系和调查方式方法,分地区、分行业、分规模、分层次选择信息采集点,定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企业职工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争议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统计分析;搭建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启动《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体制,明确各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在劳动用工备案中的具体职责,同时,依托软件系统,不断规范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街镇乡、社区五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及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优化调解方法,加强各街镇乡、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和信访工作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有效控制和减少辖区内劳动争议和信访案件的发生概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到强化协作、探索模式、合力推进

  按照“思想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宣传落实”的“五落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转变为实体性机构,分别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抽调人员,专职从事三方协调工作。在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街镇乡、社区延伸,在街镇乡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在社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街镇乡、社区三方协调机制由街镇乡、社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三方共同协调和解决辖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强化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街镇乡和社区活动,实现创建活动的广覆盖,有效发挥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

  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逐步将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职工群众上访下降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费到位率等指标列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分工,并层层包保落实到单位、到人头,形成省包保市州,市州包保县(市、区),县(市、区)包保街镇乡、社区,街镇乡、社区包保用人单位的责任体系,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通过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调度和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措施,调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客观分析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矛盾和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这一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开拓思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要抓住当前实施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整合现有资源,调整和优化职能,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尽快组建劳动关系协调中心,增加力量,配齐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统筹协调,做到保障有力。各地要按照省里部署,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专项经费,尤其是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工作经费严重不足、软硬件设施严重短缺等问题。积极争取编制部门对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原有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管理体制不顺畅、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等影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为实施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交流。为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省里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和调度通报制度,各地也要层层建立此项制度,通过定期深入所属地方进行督促指导,对实施体系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并及时对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督导。同时,要定期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和交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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