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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和医疗期的理解与管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10:12:06  郑州生育保险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自2001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自任职以来,李某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个人业绩也很不错。但从2006年开始,李某由于各种原因开始不停地向公司请病假。面对这样的员工,公司的人事部门想要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针对李某的这种情况,公司人事部门在处理与否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病假与医疗期没有关系,可以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有的认为病假就是在休医疗期,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病假与医疗期到底有什么关系?像李某这样的员工,公司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本案中,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已经有5年了,依照法律规定,他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4条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李某的医疗期应在6个月之内累计休完.
  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劳动法》第51条及第62条赋予了劳动者休婚假、丧假、产假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间,都是不得不雇用的期间。例如在婚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
  进入医疗期,必定是请了病假的。即医疗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 医疗期是根据工龄计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雇用的期间。而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和医疗期工资是一样的。因此本案中,能否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李某休病假的期间是否累计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就可以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 

专家意见:
  1. 《劳动法》对医疗期的规定本身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保护,是为了防止因劳动者生病或负伤而被用人单位解雇。因此劳动者要善用医疗期,不要没病装病,医疗期是“有限资源”,浪费一天就少一天。
  2. 鉴于目前医院管理体制比较混乱,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请病假这种现象,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对企业员工看病的医院进行定点约定。
  3. 用人单位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里规定,凡是开假病假条请病假等欺骗公司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严重违纪处理,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对员工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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